2018年1月29日,松山区经侦大队接到报警称,内蒙古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吴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。
经查,犯罪嫌疑人为内蒙古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吴某,借为公司购买设备的机会,以让供货方抬高物价的方式,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。案发后,由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潜逃,为防止其销毁证据,办案民警迅速赶赴大连,找到与吴某签订合同的大连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孟某,通过多种方式掌握了吴某的犯罪证据,并迅速将吴某列为网上逃犯。 3月13日,犯罪嫌疑人被北京通州区永顺派出所抓获。当日,松山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押解回赤峰。
经审讯,犯罪嫌疑人吴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警示课堂
职务侵占罪
概念
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法律链接
公司职务侵占罪: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【职务侵占罪】第一款规定: 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: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
第六十一条 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量刑格】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、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,基准刑为拘役刑;5万元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,每增加1万元(总额不超过10万元),刑期增加六个月;每减少1.5万元,刑期减少六个月。
第六十二条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】规定: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、职务侵占10万元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,每增加数额2万元,刑期增加六个月。
来源:赤峰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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